《深圳市大气污染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8-23 浏览次数: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8月6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大气污染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进一步完善大气污染应急响应机制,提升预防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减缓大气污染程度,减轻大气污染危害。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大气污染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大气污染应急响应机制,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和《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起草了《深圳市大气污染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现就《深圳市大气污染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4年9月6日前反馈。
深圳市大气污染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大气污染应急响应机制,提升预防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减缓大气污染程度,减轻大气污染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粤府函〔2022〕54号)《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粤府函〔2020〕383号)《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深应急规〔2023〕4号)《深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深环〔2024〕104号)《深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深污防攻坚办〔2022〕3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大鹏新区和深汕特别合作区)的大气污染应急工作。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深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统领全市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与各区(新区、特别合作区)和市级相关部门编制的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等共同组成深圳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防控结合。在充分考虑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等有关需求的前提下,减少污染物排放强度,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属地管理,统一领导。深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统一指挥大气污染应急工作。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按职能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确保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科学预警,快速响应。完善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形势分析的会商机制,加强大气污染过程精细化预报,当预测未来可能发生污染超标天气时,及时向全市通报预警提示信息,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部门协调联动,公众广泛参与”的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协助与合作,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共同依法依规开展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本市大气污染应急领导机构为深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下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市大气污染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应急副总指挥由协助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创新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气象局、深圳海事局、市建筑工务署、市公安交警局,其他相关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和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组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分工见附件2。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本辖区的大气污染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并在应急响应期间组织实施。
2.2 工作机构
本市大气污染应急的工作机构为深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下称“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同志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贯彻指挥部的决策部署,协调和督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落实大气污染应急处置工作;组建和管理监测预警组、专家会商组和检查督导组;组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专家会商及大气污染预警;发布启动、调整、解除应急响应信息;组织开展本市大气污染应急演练;承担指挥部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监测预警组
监测预警组由广东省深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市气象局等技术支持单位组成,负责全市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报,为大气污染形势研判和专家会商提供预警预报信息。
2.4 专家会商组
专家会商组由生态环境、气象和应急管理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对大气污染可能的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做出科学评估,为大气污染应对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2.5 检查督导组
检查督导工作组由指挥部办公室抽调专人组成,负责对各区(新区、特别合作区)和相关单位大气污染应急响应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汇总反馈有关情况至指挥部,必要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3 预警机制
3.1 监测与会商
监测预警组建立健全日常会商研判机制,加强大气污染物和气象常规监测、数据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及信息共享等工作,结合空气质量状况、气象条件及大气污染源排放情况,对未来7天空气质量进行预警预报。预测可能出现污染天气时,每日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当预测未来可能发生污染天气时,监测预警组及专家会商组开展应急会商研判,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启动建议。污染天气期间,加密专家会商频次,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解除预警的建议。
3.2 风险评估
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大气污染,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预测细颗粒物(PM2.5)造成的大气污染,加强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预测臭氧(O3)造成的大气污染,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监管,根据实际情况协同减排VOCs和NOX,确保污染物减排有利于缓解O3污染。
依据大气污染风险特征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风险应对能力。必要时,依法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和其他资源,或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生产、供应应急救援物资与装备。
3.3 预警分级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作为预警分级指标,将大气污染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橙色、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全市AQI日均值>200或日均值>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全市AQI日均值>200持续48小时或日均值>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全市AQI日均值>200持续72小时且日均值>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4 预警发布
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污染天气,经应急专家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市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发布预警通知。
全市大气污染黄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审议并由指挥部应急副总指挥决定发布;全市大气污染橙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审议并由指挥部应急总指挥决定发布;全市大气污染红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审议并将相关文件报送市长决定发布。
大气污染应急预警信息应提前48小时以上通过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相关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需明确预警级别、首要污染物、持续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等内容。
3.5 预警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监测预警组应密切关注大气污染发展趋势,会同专家会商组加强研判和跟踪分析,提出预警调整建议,按程序报批。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大气污染,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大气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大气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将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48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并提前发布信息。
3.6 预警解除
监测预警组根据实时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结合未来天气形势研判,预测未来48小时AQI回落至150以下且环境空气质量将明显好转时,组织专家会商,形成解除应急响应的建议。预警解除经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批准后发布。
3.7 区域预警联动
深化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降低大气污染物区域传输影响。当接到省生态环境厅大气污染预警应对通知时,实施同步预警和协同应对。接到省生态环境厅大气污染预警解除通知后,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4 应急处置
4.1 应急响应分级及启动要求
按照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与预警等级相对应,实行3级应急响应: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发布预警通知后,各区(新区、特别合作区)及相关单位及时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污染程度超过全市预警级别的辖区,根据实际情况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措施
针对不同首要污染物,实施大气污染分类分级应急响应措施:当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PM2.5)时,重点控制颗粒物(PM)、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其次是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当首要污染物为臭氧(O3)时,重点控制VOCs和NOx排放。根据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级别,启动Ⅲ级、Ⅱ级、I级响应措施,包括应急响应前强化减排措施、健康防护提示、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2.1 应急响应前强化减排措施
当预测全市或区域AQI日均值>100,且未达到黄色预警启动条件时,由指挥部办公室发出预警提示,开展应急响应前强化减排措施:
(1)VOCs减排
各区(新区、特别合作区)引导应急减排清单中未全部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B级及以下企业排放工序0时至14时实施协商减排,包括限产、停产或停生产线等其他减排措施;加强对涉工业锅炉、炉窑和重点排放企业限产或停产措施落实情况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监测。
引导重点区域8时至18时停止涉VOCs排放的房屋修缮、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作业、市政设施和道桥防腐维护作业、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防水作业。
协调成品油零售企业优先选择夜间(当日18时至次日8时)进行加油站卸油作业。通过广播、电视、网站等手段进行公众宣传,鼓励成品油零售企业采取优惠政策引导市民夜间加油。
引导重点区域8时至18时停止道路沥青铺设、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和标识以及广告等的涂装或翻新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引导涉喷漆工艺4S店、汽修店(已配备催化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的共享车间除外)调漆、喷烤漆工序停止作业,加强废气治理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确保废气治理设施平稳运行。
(2)NOx减排
加强对涉工业锅炉、炉窑重点排放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监测。
加强重点区域高排放车辆执法检查,加强城市主干道、主要交通节点货运车辆的抽检和查处力度。
加强对非道路燃油机械执法检查,引导重点区域及其上风向区域的工地、林业、园林以及港作等燃油机械于当日18时至次日8时临时停用(清洁能源、道路维修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3)扬尘减排
引导重点区域工地停止桩类施工、土石方、房屋拆除、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等作业(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除外)。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每日至少增加1次,工地配备的喷淋设施建议24小时不间断作业,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
加强对堆放易起尘物料的采石场、码头、堆场、露天仓库、搅拌站和临时性的废弃物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遮盖。
合理安排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视道路污染程度加强对重点路段的动态保洁。
加强重点道路渣土运输检查,通过设置固定检查站或移动检查站等有效手段,严厉打击道路洒漏、超限超载、非法改装、覆盖不完善、带泥上路等违法行为。
(4)其他减排
加强对重点区域占道经营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圾、园林废物、农作物秸秆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加强对重点区域餐饮企业油烟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做好油烟污染治理。
4.2.2 大气污染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提示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减少或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中小学、幼儿园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时减少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宣传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
按照大气污染应急减排清单及企业绩效分级情况,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督导企业落实限产或停产措施。对于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未全部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且采用光催化、光氧化、低温等离子、活性炭等低效治理技术的B级及以下企业,对涉及工业涂装、表面喷涂、固化干燥、印刷、清洗和复合等主要污染物产排环节实施限产或停产措施,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监测,减少污染物排放。
每日对全市电厂至少巡查1次,确保电厂污染治理设施高效运行,稳定达标排放。
2)扬尘源减排措施
施工工地停止桩类施工、土石方、房屋拆除、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等施工作业。工地配备的喷淋设施24小时不间断作业。相关工地主管部门加强督促施工单位落实6个100%的扬尘防治措施。
堆放易起尘物料的采石场、码头、堆场、露天仓库、搅拌站和临时性的废弃物堆场等场所停止作业,每天至少冲洗洒水2次以上。
合理安排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辖区内特级道路机动车道每日冲洗不低于2次,一级、二级道路机动车道每日冲洗不低于1次,三级道路机动车道每2日冲洗不低于1次,工地、采石场、码头、堆场、露天仓库、搅拌站和临时性的废弃物堆场等出口500米路段每日冲洗不低于1次,易受污染道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清扫保洁和冲洗作业频次。
加强泥头车执法检查,在泥头车主要行驶路段、重点路口、高频污染道路、重点出土工地周边道路、泥头车集中停放点、跨区和跨市路段重要卡口等位置设置检查点,依法严厉查处车厢密闭不严、沿途撒漏和带泥上路等违法行为,加强泥头车运输路线清扫保洁。
3)移动源减排措施
加强高排放车辆执法检查,各区(新区、特别合作区)机动车尾气路检组不少于1个。
加强非道路燃油机械执法检查,检查组不少于10组,市政工地燃油机械临时停用(从事特殊工艺和应急抢救工程以及使用清洁能源的除外)。
4)其他减排措施
停止涉VOCs排放的房屋修缮、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作业、市政设施和道桥防腐维护作业、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防水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停止道路沥青铺设、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和标识以及广告等的涂装或翻新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涉喷漆工艺4S店、汽修店(已配备催化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的共享车间除外)调漆、喷烤漆工序停止作业,加强废气治理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确保废气治理设施平稳运行。
严禁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圾、园林废物、农作物秸秆。
加强餐饮企业油烟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2.3 大气污染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提示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中小学、幼儿园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时减少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宣传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
按照大气污染应急减排清单及企业绩效分级情况,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督导企业落实停产措施。
对于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未全部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且采用光催化、光氧化、低温等离子、活性炭等低效治理技术的B级及以下企业,对涉及工业涂装、表面喷涂、固化干燥、印刷、清洗和复合等主要污染物产排环节实施停产措施,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监测,减少污染物排放。
每日对全市电厂至少巡查2次,确保电厂污染治理设施高效运行,稳定达标排放。
2)扬尘源减排措施
施工工地停止桩类施工、土石方、房屋拆除、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等施工作业。工地配备的喷淋设施24小时不间断作业。相关工地主管部门加强督促施工单位落实6个100%的扬尘防治措施。
堆放易起尘物料的采石场、码头、堆场、露天仓库、搅拌站和临时性的废弃物堆场等场所停止作业,每天至少冲洗洒水3次以上。
合理安排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辖区内特级道路机动车道每日冲洗不低于2次,一级、二级道路机动车道每日冲洗不低于1次,三级道路机动车道每2日冲洗不低于1次,工地、采石场、码头、堆场、露天仓库、搅拌站和临时性的废弃物堆场等出口500米路段每日冲洗不低于1次,易受污染道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清扫保洁和冲洗作业频次。
加强泥头车执法检查,在泥头车主要行驶路段、重点路口、高频污染道路、重点出土工地周边道路、泥头车集中停放点、跨区和跨市路段重要卡口等位置设置检查点,依法严厉查处车厢密闭不严、沿途撒漏和带泥上路等违法行为,加强泥头车运输路线清扫保洁。
3)移动源减排措施
加强高排放车辆执法检查,各区(新区、特别合作区)机动车尾气路检组不少于2个。
加强非道路燃油机械执法检查,检查组不少于15组,工地、林业、园林以及港作等燃油机械临时停用(从事特殊工艺和应急抢救工程以及使用清洁能源的除外)。
具有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海船(液货船除外),在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3小时,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的(包括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船载蓄电装置或关闭辅机等),应使用岸电。不能使用岸电的,配有含硫量≤0.1%m/m燃油的船舶应使用含硫量≤0.1%m/m的燃油;内河船和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含硫量≤10ppm的普通柴油,禁止使用船用残渣油、重油。
4)其他减排措施
停止涉VOCs排放的房屋修缮、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作业、市政设施和道桥防腐维护作业、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防水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停止道路沥青铺设、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和标识以及广告等的涂装或翻新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涉喷漆工艺4S店、汽修店(已配备催化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的共享车间除外)调漆、喷烤漆工序停止作业,加强废气治理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确保废气治理设施平稳运行。
严禁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圾、园林废物、农作物秸秆。
加强餐饮企业油烟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2.4 大气污染I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提示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宣传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
按照大气污染应急减排清单及企业绩效分级情况,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督导企业落实停产措施。对于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未全部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且采用光催化、光氧化、低温等离子、活性炭等低效治理技术的企业,对涉及工业涂装、表面喷涂、固化干燥、印刷、清洗和复合等主要污染物产排环节实施停产措施,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监测,减少污染物排放。
每日对全市电厂至少巡查3次,确保电厂污染治理设施高效运行,稳定达标排放。
2)扬尘源减排措施
施工工地停止桩类施工、土石方、房屋拆除、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等施工作业。工地配备的喷淋设施24小时不间断作业。相关工地主管部门加强督促施工单位落实6个100%的扬尘防治措施。
堆放易起尘物料的采石场、码头、堆场、露天仓库、搅拌站和临时性的废弃物堆场等场所停止作业,每天至少冲洗洒水4次以上。
合理安排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辖区内特级道路机动车道每日冲洗不低于2次,一级、二级道路机动车道每日冲洗不低于1次,三级道路机动车道每2日冲洗不低于1次,工地、采石场、码头、堆场、露天仓库、搅拌站和临时性的废弃物堆场等出口500米路段每日冲洗不低于1次,易受污染道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清扫保洁和冲洗作业频次。
加强泥头车执法检查,在泥头车主要行驶路段、重点路口、高频污染道路、重点出土工地周边道路、泥头车集中停放点、跨区和跨市路段重要卡口等位置设置检查点,依法严厉查处车厢密闭不严、沿途撒漏和带泥上路等违法行为,加强泥头车运输路线清扫保洁。
3)移动源减排措施
加强高排放车辆执法检查,各区(新区、特别合作区)机动车尾气路检组不少于3个。
对国Ⅲ(含)以下柴油货车实施临时扩大范围限时、限区域通行措施,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限行措施限制。
加强非道路燃油机械执法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查组不少于20组,工地、林业、园林以及港作等燃油机械临时停用(从事特殊工艺和应急抢救工程以及使用清洁能源的除外)。
具有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海船(液货船除外),在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3小时,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的(包括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船载蓄电装置或关闭辅机等),应使用岸电。不能使用岸电的,配有含硫量≤0.1%m/m燃油的船舶应使用含硫量≤0.1%m/m的燃油;内河船和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含硫量≤10ppm的普通柴油,禁止使用船用残渣油、重油。
4)其他减排措施
停止涉VOCs排放的房屋修缮、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作业、市政设施和道桥防腐维护作业、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防水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停止道路沥青铺设、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和标识以及广告等的涂装或翻新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涉喷漆工艺4S店、汽修店(已配备催化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的共享车间除外)调漆、喷烤漆工序停止作业,加强废气治理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确保废气治理设施平稳运行。
严禁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圾、园林废物、农作物秸秆。
加强餐饮企业油烟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3 信息报告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和相关单位在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应急响应通知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各自职责落实本预案规定的各项应急措施,加强现场指导检查,结合在线监测、工况监控等信息化手段提高污染源管控水平。按照指挥部办公室要求,报告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及效果评估情况等,对未按要求落实措施的,由督查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问责。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大气污染应急响应结束后,市生态环境局及气象部门持续跟踪大气污染物浓度和气象变化情况,直至稳定恢复环境空气质量。
5.2 总结评估
在每次应急响应终止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专家总结大气污染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措施成效分析评估,发布应对措施落实情况及减排效果分析专项通报。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启动本预案后,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需要调动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新区、特别合作区)管理局所属的人力资源,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 科技保障
加强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提升城市空气质量短期(1-3天)数值预报准确率。加强应急响应指挥能力,定期组织各区(新区、特别合作区)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全面排查重点污染源,动态修订完善大气污染应急减排清单。加强大气污染成因、应对措施落实情况及减排效果研究,提高应急响应措施科学性及有效性。
6.3 资金保障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照市区事权划分安排资金,统筹做好大气污染应对工作财力保障,落实大气污染预警和应急指挥调度系统建设、大气污染应急减排清单修订、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应急响应等工作经费,为大气污染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6.4 通信保障
建立大气污染应急响应信息通信录,明确应急指挥人员、应急小组以及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确保应急响应期间信息通畅。
7 监督管理
7.1 应急演练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开展大气污染应急演练,提升应急指挥体系的快速反应能力,并对演练执行情况、应急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等进行评估,改进薄弱环节以完善应急预案。
7.2 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媒体,及时发布大气污染预警信息,确保预警信息有效传达,加强公众大气环境保护知识普及教育,做好舆论宣传工作,营造社会各界积极落实减排措施、共同承担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的良好氛围。
7.3 培训
加强大气污染应急队伍建设,培养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和预警技术人才,建设大气污染应对及成效分析评估人才队伍,保证在污染天气情况下,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工作。
7.4 责任与奖惩
对大气污染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不服从统一指挥未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迟报、漏报、瞒报、虚报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深圳市大气污染应急预案》(深环〔2019〕415号)、各区(新区、特别合作区)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应急预案及《关于加强应对不利天气落实强化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深污防攻坚办〔2021〕39号)自本预案发布之日起不再实施。
本预案结合实施情况不定期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修订。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9 附件
附件1:大气污染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2:成员单位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深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大气污染应急处置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或修订大气污染应急预案;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与预报预警;会同市气象局建立大气污染预警会商制度;做好大气污染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组织相关部门落实大气污染应急减排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汇总及成效分析;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和更新污染源应急减排清单;会同市委宣传部做好大气污染应对的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督促重点污染企业做好限产、停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会同市公安局指导和督促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组织指导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后期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宣传教育和救助救援等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主管部门加强对信息发布内容审核把关、统一发布,正确引导舆论导向。负责协调各级政府网站及其移动客户端和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做好大气污染应对的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协调电力、成品油等重要物资的运行调控和市场监管;组织协调电力、成品油行业制定实施大气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市教育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大气污染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根据大气污染应急响应等级,组织学生适时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停课措施落实情况。
市科技创新局:负责指导、协调大气污染应对技术与设备研发;做好职责范围内科研院所相关的大气污染事件应急处置。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和更新在不同应急响应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或停产的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督促工业企业落实限产、停产措施,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措施落实情况。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执法检查和道路交通管控;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和督促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做好大气污染时的社会治安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协调大气污染应急处置过程中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争议和问题;组织开展大气污染应急普法宣传。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大气污染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并配合做好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的监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教育局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大气污染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根据大气污染应急响应等级,组织学生适时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停课措施落实情况。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配合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大气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做好堆场、码头等污染源监管。
市住房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建筑废弃物受纳、混凝土搅拌站等职责范围内场所的大气污染应急处置;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和更新在不同应急响应等级下需要停止作业的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组织施工工地落实停止桩类施工、土石方、房屋拆除、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等施工作业,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加强督促施工工地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组织施工工地落实停止房屋修缮、室外喷涂粉刷、市政设施和道桥防腐维护作业、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防水作业、道路沥青铺装等施工作业;负责指导和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摸底调查登记备案,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各类措施落实情况。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交通建设工地、码头等职责范围内场所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组织落实停止道路沥青铺设、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和标识以及广告等的涂装或翻新作业;会同市公安局做好交通运输管控(道路、枢纽、场站、港口、空港、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等)。
市水务局:负责督促水利工程等职责范围内场所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市商务局:负责督促、协调成品油零售企业错峰卸油,做好公众错峰加油宣传教育。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大气污染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卫生防护和医疗救治工作;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教育。
市国资委:督促国有企业落实限产、停产措施,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措施落实情况。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和督促重点污染企业落实限产、停产措施;加强对企业销售的燃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做好禁止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圾、园林废物、农作物秸秆等执法检查;做好城市道路保洁、市政公用设施维修等职责范围内场所的大气污染应急处置;负责配合市公安局落实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执法检查和停运管理措施。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预警信息,开展健康防护、公民和企业自愿控制措施的宣传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开展气象监测与预测,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大气污染会商研判,分析气象变化对环境空气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配合做好大气污染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
深圳海事局:负责船舶使用燃油含硫量的监督检查;负责指导和督促港口船舶落实大气污染应急处置。
市建筑工务署:负责落实监管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等大气污染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市公安交警局:负责机动车限行、路检路查等大气污染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配合做好大气污染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实施大气污染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指挥本区职能部门和街道落实重点污染源各项应急减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