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4年第三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江西生态环境 发布日期:2024-08-27 浏览次数:
近年来,萍乡市生态环境系统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有力有效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为全面落实生态环境领域集中整治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切实增强企业守法意识,营造尊法、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案例01
芦溪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6日,萍乡市芦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芦溪县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年产20万吨机制砂生产线建设项目”反击破碎(二级破碎)配套的布袋除尘器未保持正常开启,导致粉尘无组织排放,对环境造成影响。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规定,萍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1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二条和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将相关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目前,该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已整改。
三、案件启示
此次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淡薄,存在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环境管理懈怠等情况。本案中该公司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萍乡市芦溪生态环境局给予精准打击,将《环境保护法》赋予的监管手段落到实处。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形成有力震慑。
案例02
江西某贸易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2日,萍乡市安源生态环境局接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冲洗厂区内路面、地面的冲洗废水不经过废水沉淀池循环处理,直接通过雨水沟流入厂区内地埋式塑料管道,排入长兴馆河。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规定。萍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已整改。
三、案件启示
该案系中央环保督察群众举报案件,生态环境部门重视群众反映线索,迅速调查处置,与群众监督形成合力,压缩环境违法的生存空间,并深挖细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同时,生态环境部门要重视环保普法宣传工作,通过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以案释法,有力督促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切实增强自觉守法意识。
案例03
江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月30日,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江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堆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堆场正在运营,外购的钢渣露天堆放在场地内,场地四周未设置高于堆放物的严密围挡,并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堆放量约4万吨。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第一款第二项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规定,萍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已整改。
三、案件启示
企业作为生产经营的主体,应当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将环保责任纳入企业日常管理,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有效覆盖、封闭存储或设置围挡等,确保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本案查处再次警示扬尘管控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否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04
江西某礼花制造有限公司违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7日,萍乡市上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江西某礼花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环评要求和相关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将重量614.6千克的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露天堆放。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规定,萍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已整改。
三、案件启示
本案某礼花制造有限公司对固体废物堆场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将危险废物和一般固体废物混存,充分暴露了该公司环保法律意识淡薄,日常管理粗放。本案警示广大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合法、有效的管理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