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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4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大气环境领域)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江西环境 发布日期:2024-09-02 浏览次数: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坚持精准发力、重点突破,严格执法,敢于说“不”,重拳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九江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01【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九江市2024年首例机动车维修汽修行业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未保持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案例。

02【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3日,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对九江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维修车间进行现场检查,该车间表面涂装工艺段设置的废气处理装置(喷涂废气处理装置)未能正常运行,经检测,甲苯排放浓度为6.68mg/m3,超过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汽车制造业》(DB 36/1101.5-2019)表1排放限值3mg/m3,影响周边环境。

03【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04【典型意义】

挥发性有机物是重点大气污染物之一,机动车维修行业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行业之一,九江市生态环境局会同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大大提高了执法效率。一方面是建立行业监管与执法监管相结合机制,有效推动汽修行业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水平提高;二是提升科学治污、精准治污水平,充分利用区域走航监测技术,快速确定污染区域、污染源;三是通过开展“以案释法”、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提升机动车维修行业从业人员法律意识。

案例二:瑞昌市**建材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案例二:瑞昌市**建材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01【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2024年企业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例。

02【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9日,九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九江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通知,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一级应急响应情况下,对瑞昌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砂石堆放场堆放的砂、石物料部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了影响。

03【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04【典型意义】

减少污染物排放,防治环境污染,是企业履行环保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企业应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督促落实、及时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对违法企业具有震慑作用和教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