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余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4年第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轻微违法不予处罚领域)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江西环境 发布日期:2024-09-03 浏览次数:
2024年,江西新余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坚持严格执法和热情服务相结合,持续改进执法方式,不断优化营商环境,鼓励企业自觉守法,切实提升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实效,办理了一批不予处罚典型案例,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3起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新余某建材有限公司贮存煤矸石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日,新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新余某建材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原料煤矸石露天贮存,未采取密闭或围挡、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开展了调查询问,对该企业环境违法情形进行了证据固定,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查处情况】
该公司贮存煤矸石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新余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2024年4月10日,新余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贮存煤矸石采取密闭或围挡、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该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将露天贮存的煤矸石转移至原料棚中贮存,积极进行了整改。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三部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有关规定,鉴于该公司为初次违法,且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新余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启示】
此案中,生态环境部门经现场调查,对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整改,企业积极配合,立行立改,消除了环境影响。生态环境部门坚持规范执法与督促企业整改相结合,对企业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整改的情形依法审理,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体现了宽严相济,起到了帮扶整改作用,增强了企业守法意识,有效保护了生态环境,促进了企业健康发展。
案例二:新余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未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7日,新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新余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水在线监控台账显示,3月26日运维公司对在线监控设施pH监测设备现场进行了校验,但同时段数采仪的pH值数据并无变化,执法人员现场监督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企业废水pH值进行比对试验,第一次比对结果为不合格。经运维人员对pH电极探头进行清理后,连续两次比对结果均为合格。经调查,造成该公司3月26日pH值监测设备校验时数采仪pH值数据异常原因是由于电极探头有污垢未及时清理,并且当日运维人员校验时,电极探头插入标液的时间过短,导致数采仪上显示的pH均值没有明显波动。根据《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情形。新余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新余市生态环境局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pH电极探头未及时清理导致在线监测数据异常情形,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该公司在执法检查中积极配合,对设备探头立即开展了清理,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查,该公司对pH电极探头清理后比对结果显示合格,为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新余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启示】
此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未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维护法律权威性。鉴于企业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让企业认识到自身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增强了企业对在线监控的管理意识,促进了企业对第三方运维单位的监督,有效发挥了污染源自动监测的预警哨兵作用,提升了非现场监管能力,对企业违法排污形成了有力震慑。
案例三: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4日,新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设计年产5000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环评文件尚未批复,生产车间已开展建设。执法人员依法对项目建设相关负责人开展了调查询问,对该企业存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情形进行了证据固定,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查处情况】
该公司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新余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立案调查,并当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对此,该公司立即停止建设,积极进行整改,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环评手续。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年)》第三部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有关规定,鉴于该公司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2024年6月25日,新余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启示】
此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环评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及时固定证据,立案查处,并向企业宣讲相关法律,让企业知晓了违法的性质和后果,督促企业积极整改。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企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不仅让企业受到法律警示教育,而且增强了企业环保意识,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促进了企业绿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