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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石峰区查处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湖南生态环境 发布日期:2024-10-10 浏览次数:

湖南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发布投诉举报案例发布(43)丨 株洲市石峰区查处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前言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污染物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运行正常。2023年10月,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石峰分局根据群众举报成功查处一起企业不正常运行大气环保设施案件。

案例简介

2023年10月,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石峰分局接群众电话投诉反映“石峰区金盆岭片区一家企业有异味排放”。石峰分局高度重视,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开展地毯式排查。经查,群众举报属实。

10月17日,石峰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株洲市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正常运行大气环保设施排放废气情况。该公司主要从事金属表面处理行业,处理工艺为酸碱中和喷淋塔,建设了废气处理设施处理生产车间产生的硫酸雾废气。10月14日,该企业在进行整体升级改造时造成废气处理设施的收集管道3处破损,未及时进行修复,导致废气从破损处逸散外环境,涉嫌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石峰分局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立即停产整改,同时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成功查处

株洲市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环保设施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2023年12月29日,石峰分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之规定,结合该公司积极整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况,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经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案审会讨论决定,依法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案例点评

群众投诉举报是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金矿”“富矿”,通过群众反映线索,进一步扫除监管盲区,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强化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提升,提高群众环境满意度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