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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设备中进行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被罚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乐山生态环境 发布日期:2024-10-29 浏览次数:

2024年4月26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走航监测车发现乐山高新区某区域TVOC异常高值,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随即对该区域开展排查。当日23时58分许,执法人员对乐山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喷漆作业)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且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024年8月8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5.64万元的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走航移动监测车作为大气污染防治“侦察兵”,可在行驶中随时对环境空气中的污染源进行快速检测,锁定排放区域,对发现的高值点位现场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可实现对大气VOCs污染指标的实时走航监测及数据分析。

利用走航车等现代化高科技装备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提供科技支撑,从而更加精准解决人民群众身边大气环境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