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意见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广元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11-11 浏览次数:
广元市生态环境局11月7日发布关于再次征求《广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意见和建议的公告,进一步提高对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详情如下:
广元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再次征求《广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提高对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更好地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川办发〔2024〕46号)《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了本应急预案。现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供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24年11月18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
广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工作机制,精准预测预警,加强区域应急联动,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缓和降低污染影响,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绿色高质量发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提高对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更好地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川办发〔2024〕46号)《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广元市行政区域内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加强监测预警,坚持平急结合,强化源头管控,夯实减排措施,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区域统筹,属地为主。建立全市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体系,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积极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把握变化情况,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统筹调度、跟踪评价等机制,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动态更新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强化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聚焦经营主体关切,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细化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确保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
信息共享,社会参与。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参与意识,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广元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县(区)人民政府(含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含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实施方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相关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组织机构与职责
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市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广元国际铁路港管理委员会、曾家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评估、培训、演练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指导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市级有关单位职责
(1)市网信办:负责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重污染天气防治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指导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做好相关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分析和处置。
(2)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负责权限内重污染天气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在保障全省电力供应的前提下协调落实火电厂降低负荷,以及区域电力调配等工作。优化区域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实施能源消费强度控制,调整能源结构,推动清洁能源利用。
(3)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工业领域淘汰落后产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指导督促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产业政策和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方案;在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开区对重点排污企业按应急预案采取限产、停产措施;配合督导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4)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幼儿园、中小学校应急处置方案,组织落实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等防护措施。开展相关应急知识教育培训。
(5)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全省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科技支撑工作。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储备,加快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转化。
(6)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方案或远端分流措施;推动老旧车淘汰;牵头开展城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打击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7)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空气环境质量监测、分析和预报,与市气象部门联合开展空气环境质量会商、研判、预报;组织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大气污染控制和应急减排措施的落实;督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企业编制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建立完善重污染应急管控清单并动态更新;负责市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检查和处罚。
(8)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非煤矿山开采、地质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工作。
(9)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负责市政道路行道树清洗,组织落实城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措施。督促指导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做好应急减排工作。负责督促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文明祭祀、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对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及处置场地监督管理工作。
(10)市交通运输局:督促指导各县区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保障应急方案,负责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方便市民低碳环保出行,加强公路养护管理;指导汽修企业喷涂作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营运类车船以及相关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大气污染管控措施。
(1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并落实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推广。
(12)市商务局:负责规范再生资源回收、报废机动车拆解等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配合做好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
(13)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旅游团队、游客等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和应急处置情况的宣传报道。
(14)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监测和防护知识宣传;组织指导和协调督促各县(区)卫生防护、医疗机构加强诊疗救治工作。
(15)市应急管理局: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按职能做好禁放区内烟花爆竹管控;参与重污染天气、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6)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市属国有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17)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打击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成品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润滑油添加剂、车用尿素等行为,负责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监督管理。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对商品煤和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做好源头控制。
(18)市林业局:负责辖区内国土绿化工作,加强湿地保护和建设,指导有条件的县区科学开展林下可燃物计划烧除,减轻环境空气污染。
(19)市气象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与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开展空气环境质量会商、研判、预报;组织、指导各地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0)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期间负责落实天然气行业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21)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重污染天气期间负责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22)曾家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期间负责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2.3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修订完善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动态更新应急减排清单。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重污染天气应对要求,落实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组织、督促重点排污企业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3 监测会商与评估
3.1 监测
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空气质量、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和污染源溯源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多源数据分析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3.2 会商
成立重污染天气预测会商专家组,充实有关环境科学、气象气候、环境监测等方面的专业力量,依托市气象局和省驻广元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及时开展科学研判、动态会商,不断提高预测预报科学性、缜密性,提升预警精准性、时效性。
强化会商研判,专家组根据会商研判结果,每周形成周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实行日报告制度,每日动态开展数据分析、监测评价和趋势预判;会商研判认为需要启动预警时,提前72小时及以上报送预警建议,包括发布预警类型、涉及县区、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启动时间、气象条件等信息。领导小组负责同志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或参加会商。
3.3 评估
应急响应过程中或应急响应终止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分析污染过程,评估重污染天气应对效果,内容包括预测预报、形势分析、预警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及环境效益、存在问题、改进措施等。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例,纳入重污染天气案例库。
4 预警
4.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空气质量指数)>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各县(区)可结合本地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特征,根据实际需要降低各级别预警的启动条件,以便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4.2预警类别及启动条件
按照污染范围,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城市预警和区域预警。
4.2.1 城市预警
单个县区预测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时,该城市应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4.2.2 区域预警
当预测2个及以上相邻县区达到黄色或橙色预警分级标准时,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区域预警提示信息,督促相关县区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当预测2个及以上相邻县区达到红色预警分级标准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启动区域红色预警。
4.3 预警发布
重污染天气预警原则上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如遇气象条件突变未能提前发布,判断满足预警条件可立即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城市、响应级别、气象条件等。各县区应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当日将相关信息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信息当天及时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4.3.1 城市预警发布
可能发生重度污染天气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根据会商结果,起草形成预警发布建议报告,并按程序向领导小组上报预警信息。
发布黄色预警,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审批,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发布。
发布橙色预警,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同意后,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发布。
发布红色预警,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审定后由市长审批同意后,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发布。
4.3.2 区域预警发布
预测达到区域黄色或橙色预警条件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相关县区下发区域黄色或橙色预警提示信息,相关县区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预测达到区域红色预警条件时,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区域红色预警发布信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市政府,经分管副市、市长审批同意后,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向社会发布。
4.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
应急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急响应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向社会发布信息。
区域预警级别调整、解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批同意。城市预警级别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各县区应于预警调整、解除当日将信息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5 应急准备
各县区应提前做好应急准备,组织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每年动态更新。
5.1应急减排清单
5.1.1 总体要求
各县(区)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指导督促本地分类制定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等污染源应急减排清单。城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应急响应期间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该市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机动车限行纳入城市常规管理的,不纳入应急管控范畴,不计入减排比例。未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城市,应进一步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城市,在提供详细测算说明和清单的基础上,可酌情降低其减排比例。
5.1.2 管控措施
加强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污染排放与重污染天气的相关性分析,抓住关键和主要矛盾,针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时段制定分类管控措施,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避免简单化,杜绝“一刀切”。
应急响应期间,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基础上,依法对辖区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及其他污染源采取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管控应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四川省重污染天气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等10个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试行)》等规范要求,按照不同环保绩效水平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除涉密单位外,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应确保覆盖所有涉气企业。
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和保障民生的企业按程序上报并经审核通过后,可纳入保障类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自主采取减排措施,但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民生保障类企业,在保障任务完成的同时,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或排放量。原则上重点行业的保障类企业环保绩效水平应达到B级及以上或引领性指标水平。
移动源管控应重点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按国家规定在特定区域内禁行柴油车辆,分级限制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施工扬尘应采取禁止非封闭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管控措施。道路扬尘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管控措施。
5.2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各县(区)要督促指导涉气企业规范、科学、合理地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将有关内容纳入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
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类的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可简化为“一厂一策”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的重点排污企业,除制作公示牌外,还应编制“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具体应急减排措施,确保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根据预警发布等级,实行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III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II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加大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力度。
6.2.1 III级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当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健康防护警示,引导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
当地教育部门指导幼儿园、中小学校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尽量安排室内课程。
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重污染天气时应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减排措施
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加强公交运力保障,适当延长公交车收车时间,有条件的县(区)可免除公交乘车费用。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涉气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限)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除紧急检修作业机械外,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停止除应急抢险外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土石方转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作业,基坑护坡粉浆作业。停止石材切割作业,停运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气温低于4℃或气候条件不适宜清洗的情况除外)。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经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并纳入保障清单的重点建设项目(含国、省重点项目)、民生工程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标准》要求。被纳入保障清单的一经发现不符合绿色施工要求,按要求移出保障清单。
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除特殊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国四及以下重型和中型柴油(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上路行驶。除紧急检修作业机械外,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强城市重点区域交通疏导,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
其他减排措施。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等露天禁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措施。督导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相关企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根据气象条件采取人工增雨等气象干预措施。
6.2.2 Ⅱ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除紧急检修作业机械外,城市建成区内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矿山(含煤矿)、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企业,除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外,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
移动源减排措施。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除紧急检修作业机械外,城市建成区内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6.2.3 Ⅰ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当地教育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情况,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6.3区域响应
6.3.1 区域Ⅲ级响应措施
(1)相关县区落实城市Ⅲ级响应措施。
(2)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向相关县区派出专项工作小组,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情况,定期对相关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3)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相关县区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重污染天气趋势、相邻区域污染传输等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评估,指导采取更加科学有效的应急响应措施。
6.3.2 区域Ⅱ级响应措施
(1)相关县区落实城市Ⅱ级响应措施。
(2)在落实区域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指导当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6.3.3 区域Ⅰ级响应措施
(1)相关县区落实城市Ⅰ级响应措施。
(2)在落实区域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领导小组向相关县区派出综合督查组,督查当地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6.4 其他
因臭氧(O3)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当地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监管,加大城市洒水保湿力度,强化餐饮油烟、装修喷涂等局部污染源的管控。
单个县区出现沙尘、山火、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2个及以上县区因沙尘、山火、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在相关县区工作基础上,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提醒公众做好防护。
6.5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时,响应自行终止。
7 信息发布
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及时组织专家对重污染天气过程进行分析解读,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主动回应公众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8 应急保障
8.1组织保障
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的事前研判、事中跟踪、事后评估技术体系,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8.2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污染防治攻坚战资金投入力度,按规定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修编、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基础设施建设、应急技术支持、重污染天气案例库建设、重污染天气应对评估技术体系等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8.3物资保障
各县(区)要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设备、车辆等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8.4科技保障
按照要求和规范,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测预警能力建设,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预报员,完善预测预报和形势分析会商机制,建立重污染天气案例库,强化预测预警信息共享,进一步提高空气质量72小时预测预报准确率。
8.5通信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9 监督问责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严格依法查处。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责任。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未落实减排措施、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未达到相应指标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10 预案管理
10.1 预案编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地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特征,对标对表、优化预案,确保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并向社会公布。
10.2 预案备案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市、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应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向同级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涉气企业应在县(区)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10.3 预案培训和演练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
10.4 预案修订
各级人民政府应动态更新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及时组织修订,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1.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发生重大调整时。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等发生变化时。
3.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应急措施不适应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达不到应急处置效果,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时。
4.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形。
十一、附则
本预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广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广府办发〔202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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