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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残疾人就业新变化 将暂免小微企业残保金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中宏网新闻 发布日期:2020-01-03 浏览次数:

残疾人就业事关残疾人的生存权、发展权,作为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自1995年全面实施以来,在提高全社会保障残疾人就业的责任意识、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筹集资金改善残疾人生活和发展条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0日,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聚焦残保金征收、使用、监督,提出综合性措施,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为更好保障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在完善残保金征收政策的同时,着力对残保金的使用和监督进行优化完善。
近些年,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和相关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协同作用下,残疾人就业形势稳中向好。2016年至2018年,我国连续三年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超过30万,按比例就业残疾人数量累计增幅超过20%。但不可回避的现实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近年来,残保金制度和残疾人就业中出现了用人单位反映负担重,宁愿交钱也不招工;残疾人反映就业难,用人单位反映招聘残疾人难等问题。
按照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专班,赴多个省份开展深入调研,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反复听取各方面意见、论证政策效果和影响。在充分吸收采纳残疾人、专家、企业、地方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总体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总体方案》按照稳定制度框架、优化征收结构、规范资金使用、健全激励约束的思路,以完善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为切入点,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和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积极拓展残疾人多元就业渠道,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就业,推动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关于残保金征收政策方面,《总体方案》不再单纯关注征收水平的高低,而是着眼于从制度层面激发企业招聘残疾人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多招工、少交钱。
《总体方案》主要完善了四方面内容:
一是实行分档征收。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二是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三是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四是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值得关注的是,实行分档征收体现了激励约束并重的原则,有利于激发用人单位积极性,引导其将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提高至1%以上;允许用人单位以更加灵活的方式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更加符合用人单位实际用工需求,也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
此外,《总体方案》针对残疾人就业的难点、堵点,提出了多项具体措施,推动构建涵盖“人力开发—就业指导—供需对接—就业维护”全链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