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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大气环境领域执法典型案例公布(第五批)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绍兴生态环境 发布日期:2024-09-18 浏览次数:

为全力打好空气质量改善攻坚战,绍兴全市各地各部门执法机构锚定目标,主动作为,积极开展大气环境质量综合执法月行动,查处了一批突出涉气环境违法案件。为强化警示震慑,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现公布第五批大气环境领域执法典型案例。

一、越城区凤林小学建设工程项目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

越城区建设局执法人员对凤林小学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楼层清理时直接从楼层向外倾倒垃圾,混凝土路面泥泞、积尘等未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问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区建设局责令该工地完成整改,并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移交区综合执法局立案调查。

二、绍兴市上虞区车辆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虞南分公司出具虚假报告案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执法人员对绍兴市上虞区车辆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虞南分公司检查发现该机构对浙DW0**6开展检测时,采用自由加速法,未采用加载减速法,擅自放宽检测方法,出具合格检测报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目前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已立案调查。

三、诸暨市绍兴汉道物流有限公司车辆装载物滴漏造成公路路面污染案

诸暨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绍兴汉道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未规范采取措施导致货物遗洒,污染公路路面。经现场勘察和丈量,受污染的公路是诸安线,污染公路面积为8平方米,涉嫌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诸暨市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并立案调查处理,目前已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元。

四、嵊州市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案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跨部门双随机检查时发现嵊州市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对车牌号码为浙D1R**6、浙DL90**5的机动车进行机动车检验时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但出具了机动车检验报告,涉嫌违法《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立案调查,目前已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34.66元,并对涉案的3名人员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