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9-19 浏览次数:
安徽省芜湖市生态环境局9月14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芜湖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芜湖市将加快涉气重点行业深度治理。高质量推进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新兴铸管2024年底前完成清洁运输、无组织评估监测工作,按照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完成相关改造工程建设,2025年9月底前完成评估监测。富鑫钢铁要倒排工期,加快推进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工程,2025年9月底前完成有组织和无组织评估监测工作。泽乾冶金力争于2025年9月底前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按照水泥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分类推进,生态环境部门按月开展调度,确保国有水泥熟料企业于2025年底前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并通过单项评估监测,其他水泥熟料企业力争2027年6月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通过评估监测。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推进整合小型生物质锅炉,积极引导城市建成区内生物质锅炉(含电力)超低排放改造。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
关于公开征求《芜湖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结合芜湖市实际,草拟了《芜湖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更广泛听取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意见,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公众可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进行反馈。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14日。
联系电话:0553-3111227
邮 箱:whsdqb@163.com
芜湖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结合芜湖市实际,草拟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到2025年,全市PM2.5平均浓度在34微克/立方米及以下;氮氧化物重点工程累计减排量不少于6299.2吨,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累计减排量不少于2201.6吨。
二、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布局
(一)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实施“高污染、高耗能”项目部门联审,源头管控低水平项目上马。对新改建重点行业企业项目,原则上按照重点行业A级绩效或引领性企业绩效水平建设。落实安徽省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严格落实产能置换要求,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
(二)有序推动落后产能淘汰。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综合运用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要求,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逐步退出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有序推动生产设施老旧、工艺水平落后、环境管理水平低下的独立焦化、烧结、球团、热轧企业和落后煤炭洗选企业退出市场。逐步淘汰步进式烧结机和球团竖炉。严禁违规新增钢铁、水泥(熟料)、焦化、平板玻璃(不含光伏压延玻璃)产能。鼓励钢铁行业龙头企业实施兼并重组。
(三)开展传统产业集群排查整治。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集中的涉气产业集群要制定发展规划。开展铸造等涉气产业集群排查及分类治理,“一群一策”制定整治提升方案,实施拉单挂账式管理,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加快推进南陵县家具制造产业集群集中喷涂中心等建设。
(四)推动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产业健康发展。深化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双招双引”,在低(无)VOCs 含量原辅材料生产和使用、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环境和大气成分监测等领域支持培育一批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龙头企业。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对标提升行动,系统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加快能源结构绿色低碳转型
(五)加快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深入开展风电光伏发电装机倍增工程,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到 2025 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 15.5%以上,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30%左右。加快推进天然气管道建设,提升城镇燃气管网覆盖率,增强天然气供应能力,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
(六)推动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到2025年,煤炭消费量较2020年下降5%左右。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不得将使用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持续加大民用、农用散煤替代力度,散煤基本清零。强化企业商品煤质量管理,鼓励制定更严格的商品煤质量企业标准,提倡生产和使用优质煤。
(七)加快推动燃煤锅炉机组升级改造。加快热力管网建设,开展远距离供热示范,鼓励城镇供热企业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技术,科学合理布局供热管道。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持续推动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各类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替代。对30万千瓦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进行关停整合。禁止新建自备燃煤机组。大力推动现有煤电机组开展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
(八)推动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有序推进工业领域电能替代,提高电气化水平,推动大用户直供气,降低供气成本。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或因地制宜采取园区(集群)集中供气、分散使用方式。逐步淘汰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安全稳妥推进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
四、优化完善交通运输结构
(九)推动货物运输清洁化。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水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船。推进多式联运,大宗货物“散改集”。将清洁运输作为煤矿、钢铁、火电、水泥、有色、焦化、煤化工等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到2025年,铁路、水路货运量分别比2020年增长10%和12%左右,钢铁、煤炭、焦化、火电、有色等行业清洁运输(含新能源车)比例达到80%,建材(含砂石骨料)清洁运输比例达到60%。加强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衔接设施建设,最大程度发挥既有线路效能,精准补齐工矿企业、港口、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短板,“十四五”末基本实现长江干线港口铁水联运设施联通。重要港区在新建集装箱、大宗干散货作业区时,原则上同步规划建设进港铁路;扩大现有作业区铁路运输能力。对铁路场站进行适货化改造。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储煤基地,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强化土地利用、验收投运、运力调配、铁路运价等措施保障。
(十)强化新能源车辆推广和汽车排放监管。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公交车辆(应急车辆除外)原则上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及更新公务用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特别用途等因素外)全部购置新能源汽车。新增或更新的出租、轻型邮政快递、城市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支持清洁运输企业发展,推广使用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在主城区开展新能源渣土车推广试点工作,新增渣土车采用新能源车辆;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先行推进运输车辆新能源化。严厉打击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尾气排放不达标等行为,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持续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强化对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的监管执法。
(十一)加快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落实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控。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工矿企业新增或更新的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推动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加快港口岸电设施和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及改造,提高岸电使用率。大力推动老旧铁路机车淘汰,鼓励铁路站场及钢铁等行业推广新能源铁路装备。到2025年,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及铁路机车“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十二)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管。加强油品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全面清理整顿证照不全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开展打击非标油品专项行动,严厉追究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主体责任。加大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系统抽查力度,有效控制卸油、储存、加油等环节污染,提高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
五、提升面源污染精细化治理水平
(十三)加强建筑工地、道路扬尘污染和矿山综合治理。市住建部门要持续推动5000平米以上规模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监管平台。配合推动1万平方米以上规模建筑工地视频监控接入省监管平台,到2025年底,力争安装接入率达100%。开展道路扬尘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工程造价不可竞争性费用,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推动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发展,提高城市道路保洁质量和效率。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40%以上,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90%左右,县城达70%左右。加强城市公共裸地扬尘管控,对在建工地、闲置地块等裸露土地开展排查建档,因地制宜落实抑尘措施。严格落实城市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物料堆放场所主体责任,完善露天堆场防风网、喷淋装置、防尘屏障等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推动矿山综合治理,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由矿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
(十四)深化群众“家门口”生态环境问题整治。根据省统一部署要求,持续推进餐饮油烟等群众“家门口”环境问题的排查整治,拓宽问题来源,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线索,快速响应投诉,高效处置问题,不断巩固提升整治成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严格落实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对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督促设计建设专用烟道。大力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在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
(十五)完善秸秆综合利用方式和禁烧机制。完善秸秆综合利用方式,规范化、标准化推进秸秆科学还田。健全收储运服务体系,不断提高产业化利用水平和效益,提高秸秆综合利用能力。到2025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5%以上。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加强秸秆焚烧监控等视频资源共享,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发挥网格化监管体系作用,依托基层组织,强化日常和重点时段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焚烧行为。
六、推动重点行业领域污染物减排
(十六)加强 VOCs 综合治理。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汽车罐车推广使用密封式快速接头。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单独收集处理;含 VOCs 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密闭收集处理。经开区化工园区2024年底前建立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信息管理平台。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 VOCs 废气,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
(十七)加快低(无)VOCs 原辅材料替代。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 VOCs 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推动现有高 VOCs 含量产品生产企业加快产品升级转型,提高低(无)VOCs 含量产品比重。加大工业涂装行业、包装印刷行业及电子行业低(无)VOCs 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推广使用低(无)VOCs 含量涂料。严格执行 VOCs 含量限值标准,确保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符合标准的产品。
(十八)加快涉气重点行业深度治理。高质量推进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新兴铸管2024年底前完成清洁运输、无组织评估监测工作,按照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完成相关改造工程建设,2025年9月底前完成评估监测。富鑫钢铁要倒排工期,加快推进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工程,2025年9月底前完成有组织和无组织评估监测工作。泽乾冶金力争于2025年9月底前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按照水泥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分类推进,生态环境部门按月开展调度,确保国有水泥熟料企业于2025年底前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并通过单项评估监测,其他水泥熟料企业力争2027年6月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通过评估监测。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推进整合小型生物质锅炉,积极引导城市建成区内生物质锅炉(含电力)超低排放改造。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
(十九)推动农业和工业领域大气氨污染防控。推广水稻侧深施肥和小麦、玉米种肥同播。推广低蛋白日粮和全混合日粮等精准饲喂技术。研究畜禽养殖场氨气等臭气治理措施,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推行覆盖式处理与利用粪污技术。加大企业氨排放监管力度,工业企业严格执行恶臭异味防治要求和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排放标准。
七、推进区域空气质量达标和重污染天气应对
(二十)推进区域空气质量达标。到2025年,各县市区、开发区PM2.5年平均浓度全部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二十一)健全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常态化开展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持续增补扩充应急减排清单,确保覆盖所有涉气企业。
八、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
(二十二)加强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加强城市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公路等大气环境监测。开展非甲烷总烃和挥发性有机物的自动监测以及光化学监测。继续开展颗粒物组分监测。
(二十三)加强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健全完善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三个全覆盖”为核心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提升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能力。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执法,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提高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配合建设省级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
(二十四)加强科技支撑能力建设。支持开展低浓度、大风量、中小型 VOCs 排放污染治理技术研究。支持分类型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和末端治理路径研究。开展 VOCs 排放污染治理、低温脱硝、氨逃逸精准调控等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研发。逐年编制更新排放清单。
(二十五)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法治保障,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移动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依法惩戒环境污染责任主体。落实VOCs 含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低(无)VOCs 含量产品标识制度、有机废气治理用活性炭技术要求。严格落实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铁路内燃机车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国家标准。严格落实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时开展相关法规、标准培训和宣传解读。
九、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的主体责任,加强统筹协调,抓实抓细各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调度评估。市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落实任务分工,出台政策时统筹考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需求。
(二十七)严格考核监督。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各县市区、开发区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等相关考核之中。加强调研预判,指导督促各地针对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动态管控。对重点工作完成进度滞后、空气质量明显恶化的区域,采取通报、预警、约谈等措施,对存在人为干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情况的,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二十八)强化信息公开。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将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信用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芜湖),定期依法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推动老旧高污染车辆、机动车排放检验等信息共享。
(二十九)注重宣传引导。普及大气环境与健康基本理念和知识,广泛宣传《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十条》,提升公民大气环境保护意识与素养。完善公众监督和有奖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党政机关带头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积极推广应用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国有企业要带头实施绿色生产,深入推进治污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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